傳喚兩次才能拘傳強制措施嗎
發表時間:2022-10-14 08:06: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9次傳喚兩次,只要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機關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刑事傳喚不在強制措施類,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因此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在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且應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捺指印。
傳喚的程序是: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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