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刑事責任辯護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1: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刑事責任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1條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知,對于自然人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除了可以選擇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主刑外,還要并處罰金。當然,根據具體犯罪的情節,也可以不判處主刑,而徑行判處罰金刑。罰金刑的執行方式及其數額問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來處理。對于單位犯罪,采取的是“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刑事辯護中,應當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進行刑事責任辯護,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造成損失的數額可以累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損害行為,只要累計達到重大損失的數額,亦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對于雖已構成犯罪,但認罪態度比較好,主動承擔損失,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刑法》第72條的規定,宣告緩刑,或者單處罰金。罰金的數額,可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經濟損失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幅度內確定。罰金具體數額可根據具體案情和被告人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雖然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失,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裁決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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