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
發表時間:2020-11-22 11:10: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犯刑訊逼供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罪成立的前提是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的逼供行為。
如果審訊方式雖屬錯誤但并非刑訊行為,則不構成刑訊逼供罪,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引供、勸供、誘供、指名問供的方法等此種審訊方式與刑訊逼供雖然都是為了獲取口供,但由于其在客觀方面并沒有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即沒有采用刑訊方法,實屬一種錯誤的違法的審訊方法,雖然應當依法給予嚴厲的批評教育甚至給予必要的處分,但不能認定構成犯罪。
另外,一些特定條件下的審訊行為雖然形似于刑訊的某些方面,但實為合法的必要的審訊方法,也不能認定為刑訊行為,如突擊審訊行為,就是在特殊情況下,對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為了及時捕獲其他共犯破獲全案,防止證據被毀或串供,有必要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行突擊訊問,其目的是弄清案情,并非為逼取有罪的口供,而且也未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這種情況下雖然在客觀上可能會有一定程度地影響受審人的休息,給其造成一定的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但其與刑訊所慣用的“車輪戰”有明顯的不同。在刑訊中,如果致人傷殘、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此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以上就是關于: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