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不能犯如何定罪處罰
發表時間:2022-10-22 18:56: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象不能犯如何定罪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不能犯能否予以治罪,應當區分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兩種情形作出處理。
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意欲實施的行為與其實際實施的行為是一致的,但因使用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建立在反科學、超自然的基礎上,故該種手段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引起危害結果發生,不具有實質的社會危害性;后者所認識到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因果聯系是真實的、有科學根據的,只是因為行為人一時疏忽致使意欲實施的行為與其實際實施的行為形似而質異,才未能造成犯罪結果。否則,其所使用的手段或工具就能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發生,實現其犯罪目的。因此,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絕對不能犯不構成犯罪,而相對不能犯則構成犯罪未遂。
不能犯未遂并非對社會沒有危害,在決定對其是否從輕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其一,對于行為的客觀危害性相對較小的,如誤把頭痛粉當“白粉”(即海洛因)予以出售,因頭痛粉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不大,一般應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二,對于行為的客觀危害性雖比欲犯之罪較小,但也具有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如被告人轉移、藏匿尸體的行為,客觀上必然嚴重妨害刑事偵查活動,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以適當予以從輕處罰;
其三,對于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如誤把海洛因當作麝香進行走私,因走私毒品罪重于欲犯的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即欲犯較輕之罪而實犯較重之罪,雖然應依法認定犯罪未遂,但一般不能予以從輕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區分不同情況,決定對不能犯之未遂具體
如何處罰:對象不能犯中的相對不能犯,應當治罪處罰,但屬于犯罪未遂,對其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于欲犯之罪的,一般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于欲犯之罪的,不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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