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及認定)
發表時間:2022-01-19 20:38: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及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復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概括性罪名:除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方法
3.主觀方面:故意(直接間接都可以)
4.具體危險:具有現實緊迫性
5.危險犯:不要求結果發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規定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五個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明確規定了以上五個具體罪名在兩種情形下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
第一種情形是犯以上五個具體罪名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說明以上五個具體犯罪是危險犯;同時還包括了上述具體犯罪處于的狀態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種情形是犯以上五個具體罪名之一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的“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以上五個具體犯罪的結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現嚴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罰幅度和種類也比第114條規定的要嚴厲。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見行為認定
1.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注意:
(1)行駛過程中
(2)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案例:10月14日,天津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宣判。公某某在飲酒后,向緊臨其居住的住宅樓的街道拋扔菜墩、酒瓶子、磚頭、墩布把、涼席等雜物,并將停放在道旁的一輛標致牌汽車砸壞。路人經過此地發現有人拋扔物品后報警。經過審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注意:無論是確診還是疑似,拒絕隔離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與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并存。
4.補充:
(1)在多人通行的場所,私拉電網,危害公共安全
(2)在火災現場破壞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3)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駛
(4)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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