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4:14: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節錄)(2000年3月l7日 公通字[2000) 25號印發)
六、關于不解救或者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瀆職犯罪
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解救職責,或者袒護、縱容甚至支持買賣婦女、兒童,為買賣婦女、兒童人員通風報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解救工作的,要依法處理:
(四)有查禁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構成犯罪的,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移送人民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
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節錄)(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 31號印發)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