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8 14:07: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治罪量刑。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上必出于過失,而后者則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于故意,此時應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員罪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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