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13: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根據本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本法第383條規定的貪污罪的量刑標準處罰,即個人受賄的法定刑根據受賄數額與情節分為四個量刑檔次: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本條還專門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所謂從重處罰,即根據其索賄所取得的財物的數額、情節、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在各相應檔次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受賄罪定罪量刑時,不能死摳受賄數額,必須根據受賄行為的不同情節,作出正確的裁決。在確定是否“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時,應考慮下列幾個方面的情況:(1)受賄主體情況;(2)受賄的手段;(3)受賄的次數;(4)受賄犯罪造成的后果;(5)受賄的對象;(6)受賄罪共犯中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7)受賄人的主觀惡性和犯罪后的表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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