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24: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1.自然人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F列。隋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00件以上的;(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旨合計10件以上的;(3)警棍50根以上的;(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丑標志單種或者合計100件以上的;(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子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6)非法經營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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