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3: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主觀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目的是將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歸還。貪污罪的主觀目的是將公共財產據為已有,改變財產所有權。
2.侵犯客體不同。前者既侵犯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還侵犯了民政事業制度;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救災、搶險、優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后者則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財物。
4.主體不同。前者是經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員;后者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5.行為性質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盜竊、騙取、侵吞公共財產。
需要明確的主要是騙取特定款物行為的定性問題。騙取上述款項的行為有兩種:一種是不屬于優撫對象、救濟對象、救災對象的人員,以編造虛假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優撫款、救濟款、救災款的,這種情況構成犯罪的應以詐騙罪處罰。另一種是夸大、謊報災情及其他屬于優撫、救濟范圍的事實,騙取國家給予較多的優撫、救濟、救災款項。其騙取的款項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業用途的其他開支,則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為定性,情節嚴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論處。如果騙取的款項被用于優撫、救濟、救災或其他民政事業,則對行為人宜以違反黨紀、政紀追究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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