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6 17:25: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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