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2 16:27: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是指對其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情況,《刑法》分則作了專門的規定,有獨立的罪名與法定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必須按照各條的規定定罪處刑,不再以本罪論處。
根據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關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2006年發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將“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等級分為十級,并提供了具體的標準。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一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在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行為轉化為故意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轉化為故意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行為轉化為故意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同時,根據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在適用主刑的同時也可以依法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以上就是關于: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