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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下)

發表時間:2021-07-25 13:32: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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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下)

(十三)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搶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搶奪罪的,根據搶奪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搶奪罪的,綜合考慮搶奪的起因、數額、手段、次數、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四)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職務侵占的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綜合考慮職務侵占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五)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手段、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數額、次數、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六)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七)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聚眾斗毆罪的,綜合考慮聚眾斗毆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八)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5.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6.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綜合考慮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十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4.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5.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五、附則

(一)本指導意見規范上列二十三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共同制定實施細則。

(三)本指導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7號)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關于: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下)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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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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