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上)
發表時間:2021-07-25 13:32: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5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最高人民法院帶來主題是關于: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上),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1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上)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5.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清退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四)集資詐騙罪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額、詐騙對象、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五)信用卡詐騙罪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六)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八)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九)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數額、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十一)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二)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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