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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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1日法釋[ 2000 ] 33號)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節錄)
(2003年11月27日高檢偵監發[ 2003 ] 107號)
一、審查逮捕通用證據參考標準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有關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應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程序方面。
1、訴訟程序的有關證據材料: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證明案件來源的有關證據材料。
(3)破獲案件過程說明或破案報告書。
(4)拘留證、監視居住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繳納保證金收據,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
(5)拘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報告及該代表所屬的同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同意拘留的許可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取證程序約有關證據材料:
(1)證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主體合法,并且為兩人以上進行的證據。
(2)證明已經告知犯罪嫌疑人、證人權利、義務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證人被訊問、詢問后,在筆錄上簽署的意見;偵查人員的簽名。
(4)證明沒有刑訊逼供、誘供、誘證情況的證據。
(5)提供證據的個人或單位的簽名及加蓋的單位公章。
(6)搜查、起獲贓物時的見證人。
(二)實體方面。
1、主體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體的身份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戶籍資料、居民身份證、出生證、戶口遷移證明、護照或經會晤后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證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證件(原件或附有制作過程文字說明并加蓋復制單位印章的復制件),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的其他證據(以上證據材料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只具備其中一種)。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對于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報的姓名、身份、年齡或者拍照編號審查批捕,必要時可以對共進行骨齡鑒定。對于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處于法定責任年齡段,應當具備能夠證明共年齡的身份證件等材料外,如一時難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價證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其他證據,根據其自報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證明的身份材料審查批捕。
(2)自然人的特殊主體的身份證明:證明所在單位性質或所有制形式的證據材料、所在單位或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職務及職權范圍或職責權限的有關證明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3)單位主體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國有公司性質證明及非法人單位的身價證明、法人稅務登記證明和單位代碼證等。
(4)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在單位的任職、職責、負責權限的證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根據《刑法》總則和分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有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即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處罰記錄,也括:受過刑事處罰,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對不起訴,受過勞動教養、治安處罰及共他行政處罰。
②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竄犯罪;屬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犯罪嫌疑人沒有悔罪表現。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以及偽造、毀滅證據等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或者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持有外國護照或者可能逃避偵查;已經逃跑或逃跑后抓獲的。
④屬于違反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適合羈押的特殊情況。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不屬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和年老體弱及殘障。
②經濟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嚴重影響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
十、交通肇事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后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于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交通事故發生后,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視聽資料。
3、被害人的指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6、證人證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節的證據材料。
8、證明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為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結論及性能檢測報告。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證據。
2、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4、其他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節錄)
(2010年10月1日法發[2010] 36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節錄)
(2004年5月1日)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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