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輕傷一級之一足或足跟離斷
發表時間:2017-10-17 20:06: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0次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或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司法實踐中的損傷類型較為復雜,有的不可能只斷離或缺失足跟,也有的不可能只斷離或缺失一足,有可能斷離或缺失的部分介于足跟與足的結合部,此種情況則可以按本條款的規定比例進行類推性計算鑒定。如果《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有專門條款規定的就用專門條款,沒有專門條款規定的才能適用本條款類推性鑒定,因為本條款規定的缺失或斷離比例是最低限(含本數),如果缺失或離斷的比例達不到該標準的,原則上不能適用本條款。
在司法鑒定中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本條款規定的離斷或缺失一是損傷當時的情況,二是損傷后的結局情況。例如,損傷后感染導致部分壞死,最后達到上述缺失的比例時可以用本條款鑒定。關于離斷只是損傷當時的情況,只要是符合離斷的定義的就可以適用本條款。
本條款中離斷和缺失是損傷后不同的結局,缺失是永久性的結局,離斷有可能只是暫時的結局,斷肢再植成功有可以能沒有缺失的后果,因此,離斷再植成功的不能按缺失鑒定,只能按離斷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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