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二級之面頰穿透傷
發表時間:2020-11-27 00:02: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65次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Ocm以上
本條款在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及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的規定中是沒有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增加本條款非常好,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損傷較為多見。從本條款規定的字面上理解,就是創的深度一定要與口腔相通,表面的創口長度為lcm以上。
人體損傷是較為復雜的,所形成的損傷類型也是千變萬化,并不一定只形成面頰部的穿透傷,也有可能同時傷到面顱骨及面部的關節、傷到口腔內的軟組織及面部神經等。在司法鑒定中要依重傷吸收輕傷的原則,以較重的損傷作為損傷程度的鑒定依據。
對于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損傷鑒定原則要在損傷后的醫療終結后進行,防止傷后的感染、壞死加大原損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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