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18-07-11 13:36: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6000元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的。
(8)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實施下列掩飾、隱瞞行為之一的: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拆解、拼裝或者組裝;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1)犯罪數額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犯罪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前款第(4)、(5)項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收購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超過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數量每增加一輛或價值總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1)犯罪數額每增加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且價值總額不滿10萬元,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不滿10萬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前款第(4)、(5)項情形之一的,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數量每增加一輛或價值總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4)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5)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眾利益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6000元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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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修改幅度較大,詳見(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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