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主體范圍
發表時間:2017-10-16 19:29: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7次依照刑事訟法規定,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根據申訴主體的申訴,二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三是根據人民法院的自行審查。當然,申訴主體的申訴,不像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一樣必然啟動再審,還需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才能啟動再審。那么,哪些人可以成為申訴主體,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呢?對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主體包括三類,即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近親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于涉嫌犯罪的人的一種稱謂,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便稱為“被告人”了,因而作為再審申訴主體的“當事人”就不再包括“犯罪嫌疑人”了;“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當然,當事人成為被代理人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本身的行為能力確實受到限制,如系未成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正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是因為當事人是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裁判結果的內容對其有著直接的影響。特別是被告人作為刑事責任的直接承擔者,生效裁判的內容的實現,要以被告人的付出為對應。而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雖非生效裁判的直接利害關系主體,但也會不可避免地受到生效裁判的影響,況且,在不少情況下,由于當事人可能存在行為能力或者主張權利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或困難,不能切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申訴權,故授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亦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對申訴主體范圍作出適當補充的同時,對于申訴的處理在表述上也更為規范,即表述為“應當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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