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哺乳期作何理解
發(fā)表時間:2024-09-26 09:17:51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307次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其中,“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是否應理解為需要母乳喂養(yǎng)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限多久,是否可以延長?
“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應指親身在哺育和照顧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僅指以母乳喂養(yǎng)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限為一年,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生日止,且不可以延長。理由如下:
所謂哺乳期,簡單說就是哺乳自己嬰兒的期限。故此處對“哺乳期”的理解問題,其實也就是對“哺乳”和“嬰兒”這兩個概念如何認識的問題。
首先,“嬰兒”這個概念,從現(xiàn)行規(guī)定來看,內(nèi)涵是清晰明確的。勞動法第63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均對“嬰兒”作出一致的定義,即未滿1周歲的兒童。基于此,也就可以將“哺乳期”理解為“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期限”。至于“未滿1周歲嬰兒的期限”如何計算,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關于“周歲”的解釋進行理解,即這個期限最長應為1年,從出生日起計算至次年生日止,沒有規(guī)定可以延長的情形。
其次,“哺乳”這個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狹義的角度看,是指以母乳喂養(yǎng);而從廣義的角度看,是指母親對孩子的哺育、撫養(yǎng),不僅限于母乳喂養(yǎng)。從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fā),對哺乳作廣義解釋顯然更有利于對兒童利益的保護。因此,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否母乳喂養(yǎng),只要是親身在哺育和照顧自己嬰兒的,都應視為“哺乳”。
以上內(nèi)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yè)性強,請咨詢專業(yè)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