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絕對不起訴后是否需要犯罪記錄封存
發表時間:2024-09-26 09:13: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76次《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86條關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封存的規定,是否包括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第一,從規定內容上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則第483條至第485條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和最高檢出臺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規定對不起訴記錄予以封存,但沒有對不起訴情況進行區分,因此,應當理解為適用于所有不起訴情形,包括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第二,從封存必要性上看,對于不起訴記錄,檢察機關在決定封存的同時,還要通知公安機關進行封存。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雖然法律后果是無罪的,但公安機關還有偵查階段進行立案、采取強制措施等相關信息記錄,根據刑訴法規定,這些記錄也要進行封存。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雖然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但同樣需要對立案、采取強制措施等信息記錄予以封存。因此,對于作出不起訴的情形,都有封存相關記錄的必要,都應當適用封存的規定,不應區分情況。
第三,從告知義務上看,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機關在作出案件處理決定時,應當同時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釋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
第四,從出具手續上看,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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