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何時介入多久結案
發表時間:2023-07-18 12:09: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03次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準。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案件有幾個階段 哪個階段需要律師介入?
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第一個是偵查階段,第二個是檢查起訴階段,第三個是法院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都需要有律師介入。
第一,在偵查階段
很多人說偵查階段就不用律師了,那是偵查機關公安在辦理,實際是這個時候家屬見不到人,只能是律師告訴委托人,你的權利是什么,你應該怎么樣實事求是地去跟警官說,避免出現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現象的發生。
認罪認罰有時它是一個坑,變成個別偵查人員違法審訊的套路,“你承認了認罪了,我們向法官求情,給你判個緩刑,給你判個幾個月出去”。到了檢察院,律師閱卷中就發現,委托人與律師說的內容和筆錄里面不一樣,后來委托人告訴律師,這是當時公安讓我這樣說的,說叫我配合他們的工作,說讓法官給我判緩刑,我就違心的承認了認罪認罰。
辦案人員想盡辦法讓你認罪的原因,其實就是因為認罪和不認罪的辦案邏輯不同。偵查機關的任務是收集犯罪事實和證據。如果嫌疑人認罪,會以嫌疑人口供為核心證據,補充一些間接證據,偵查機關的任務就完成了。
如果嫌疑人一直不認罪,拿不到口供,偵查機關就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收集證據,破解疑點。零口供辦案難度很大。
第二,在檢察機關
律師要向檢察機關提出來無罪或減輕罪行的法律意見,檢察院要求疑罪從無,無論是退回補偵,還是存疑不起訴,都是有可能性的。
如果已經被逮捕了,律師可以制定新的訴訟策略和方案。如果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你認為很重,或者雖然是事實你認可,但是罪名你認為有錯誤,那么這個時候,當事人完全可以先不做認罪認罰,律師都可以給出適當的法律意見。
第三,到法院審理階段
律師可以,把公安機關的所有的卷宗里邊的材料,檢察院的起訴書,起訴的內容,覺得與事實不符,或者與法律不符,或者證據不足的地方全部向法院申訴。
審理時當事人如實的說明情況,針對案件的定性或者是量刑,可以對法庭說我不懂法,請律師辯護,請法院裁判,以求得到一個委托人的公正的判決,而不是枉法裁判,或者是冤假錯案。此時辯護律師可以充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事實不清、罪名錯誤、量刑偏重等問題。
各個訴訟階段,辯護律師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無罪辯護意見,都有可能被司法機關采納。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事實上,對于請律師,宜早不宜遲,律師越早介入,對當事人也就越有利。
首先,律師可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因為犯罪嫌疑人突然被抓,當事人恐慌,家人擔心害怕,這時就急需律師進行會見,可以向其了解發生了什么事?為什么會被羈押?有沒有實施偵查機關所指控的行為?偵查機關審訊時有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在看守所里面近況如何?……
須知律師會見當事人時,是不被監聽的,當事人可以將事實全盤托出。
這樣,既能了解案件來龍去脈,又能很好地安撫到當事人與家屬。
其次,律師可以給予正確的知識服務與指導。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很容易被誘供甚至在偵查機關準備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打指模。辯護律師提前介入,就可以幫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訴他們如何審核筆錄內容,如何避免被誘供或逼供等等。
1.無罪案件,刑事辯護律師“提前攔截”
刑事案件分為兩大類,即“無罪案件”與“有罪案件”。
對于無罪案件,律師需要盡快介入“提前攔截”。無罪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在偵查階段被“過濾”,這就使得律師在批準逮捕階段的作用尤其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也就意味著批準逮捕階段是錯案賠償責任從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轉移”的時間節點,當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要想在法庭上扭轉局勢,作無罪辯護就很難了。但是,在逮捕后,檢察院決定起訴以前,如果辯護律師已經介入,憑借其充分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他就可以看出案子的端倪之處,然后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的意見。由于在公安機關決定逮捕后,一旦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賠償責任機關為公安機關,但是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后才發現無罪的,檢察院就要承擔起這個錯案的責任,所以,一定程度上律師的無罪意見會幫助檢察院避免最后錯案的責任,這個階段辯護律師提出的無罪意見最有可能被檢察機關接受。
即使批準逮捕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被檢察機關接受,辯護律師還可以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并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不起訴”辯護意見。鑒于“不批準逮捕”只需要辦案檢察官作出決定即可,而“不起訴”決定需要辦案檢察官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就使得“不起訴”成功率要比“不批準逮捕”少得多。
2.有罪案件,刑事辯護律師“跟蹤服務”
如果說“無罪案件”辯護律師以爭取無罪釋放為第一要務,“讓無辜者免受冤屈”;那么“有罪案件”則辯護律師需要“跟蹤服務”,“讓有罪者罰當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為“事實有罪”與“證據有罪”。“事實有罪”只有當事人知道,辯護律師只知道“證據有罪”。“客觀事實”是什么,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都不清楚,只有公訴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與法理邏輯“有效證明”被告人有罪,才屬于“證據有罪”。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很容易被誘供甚至在偵查機關準備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打指模。辯護律師提前介入,就可以幫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訴他們如何審核筆錄內容,如何避免被誘供或逼供。辯護律師甚至向他們解釋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構成輕罪,哪種情況下構成重罪,幫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構成與發展方向。
3.疑難案件,刑事辯護律師“專業咨詢”
在“審前辯護”特別是“捕前辯護”中,律師更多是提供“專業咨詢服務”。辯護律師提供“專業咨詢”分為兩種,一種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咨詢”,另一種則是“為辦案機關提供專業咨詢”。每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既要了解“他做了什么”,也要了解“他被問了什么”,還要了解“他回答了什么”,從而推導出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一旦清楚了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辯護律師也就可以提前預判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還缺少哪些證據、本案無罪還是輕罪。辯護律師給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這些咨詢,其實是讓犯罪嫌疑人“明白案件情況”,避免“瞎猜”陷入慌亂與恐懼中。
辯護律師給辦案機關的“專業法律咨詢”主要通過“法律意見書”來完成。從撤案法律意見書到不批捕法律意見書,從取保候審法律意見書到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從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到撤回起訴法律意見書,辯護律師把自己當成辦案機關的法律顧問,幫助他們“有效查明事實,正確使用法律”,來避免辦案機關“先入為主”或“有罪推定”。辦案機關在“錯案追究制度”與“案件終身負責制”壓力下,也愿意聽聽辯護律師的意見,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能做到的還有很多很多細節,故而,刑事辯護律師應該介入的越早越好,真正發揮其作用,為當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務。
1、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規定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律其他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合計: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后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不計入審限及最高檢或最高法特批延長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77條)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77條)
統計: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四、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202條)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條、202條)
注: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232條)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198條)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條)
備注:以上援引的法條是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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