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對虛假訴訟罪的最新規定之逐條
發表時間:2020-12-14 23:00: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086次虛假訴訟自寫入刑法修正案九以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以法律名義騙取錢財和妨礙司法秩序的惡劣行為。但是,由于該罪名對行為規定籠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非常大的爭議。南京刑事律師兩年來承辦了多起虛假訴訟罪的辯護,也受理過該罪的控告案件,曾結合辦案經歷整理編寫過《虛假訴訟的罪與罰——基于35起刑事案例的全方位解析》一文,就該罪名的定罪標準、量刑尺度、罪數形態提出粗淺意見,同時也呼吁應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實體認定和程序管轄問題應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就是通常所稱的虛假訴訟罪的最新規定,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疑問和爭議進行了規制。南京刑事律師就此逐條解讀如下: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1、細化了“捏造的事實”的認定范圍。刑法條文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理解爭議,如“捏造”的行為方式如何理解?“捏造”的程度如何限定?對此,最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做了明確規定:捏造的方式包括了“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 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同時列舉了七種常見的典型行為。
2、明確了“捏造”的虛假程度界限。虛假訴訟入罪后,最常見的是虛構債務金額的案件,到底虛增多少債務金額才達到刑法追訴標準?原來一直都是模糊的,由沈德詠主編的《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是“捏造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如果糾紛客觀存在,只是對部分事實、證據作隱瞞或者虛構,或者濫用訴權、漫天要價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構成本罪,而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觀點是“捏造的事實”既包括捏造全部虛假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系),也包括在客觀存在民事糾紛的情況下捏造部分虛假事實”。對此,該條第二款明確:只有在“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的情況下提出民事訴訟才構成本罪,意味著行為人隱瞞被告已償還部分金額的情況下起訴要求歸還全部債務,至多也就給予司法處理,而不再追究刑責。
3、擴大民事訴訟的范疇。刑法條文規定的只是提起民事訴訟,但未提及仲裁、執行等法律途徑,對此,該條第三款進行了擴大,將執行程序中涉及的虛假仲裁、公證、執行異議均納入本罪范疇。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明確了本罪的既遂標準。關于本罪到底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的爭論不休,沈德詠主編的《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是認為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巨額訴訟費、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費、鑒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而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是,從法條表述來看,司法秩序與他人的合法權益是虛假訴訟罪的選擇性保護法益。針對司法秩序而言,虛假訴訟罪是行為犯;針對他人的合法權益而言,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
對此,最新司法解釋第二條進行了明確,包括財產保全、開庭審理、判決執行、多次誣告、同類前科及其他情形。這也意味著曾經有案例在尚未開庭的情況下就構成本罪追訴是明顯錯誤的。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明確了量刑標準。刑法條文規定本罪量刑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不同量刑檔次。在2017年5月之前,南京刑事律師搜索的案例中沒有一起達到情節嚴重的量刑判決,可見“情節嚴重”的定義是模糊不清的,法院也不敢輕易下判斷。對此,最新司法解釋第三條予以了明確,整體量化為經濟損失100萬的紅線。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以上三條規定并沒有突破性的亮點,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也不大。關鍵是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人很多時候就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債務的主觀目的,如何準確區分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以確保罰當其罪。另外,司法實踐中對虛假訴訟罪與妨害作證罪的處罰孰輕孰重也是存有不同的判例。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虛假訴訟罪的量刑是增設了更輕的管制刑、可單處的罰金刑,處罰應為更輕而非更重。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七條 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刑法第280條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第307條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最新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主要是提示本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適用問題,不是所有的訴訟過程中有偽造證據就一定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刑法條文已有單位犯罪的相同規定。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明確了虛假訴訟罪的量刑從寬情節。刑法條文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實施本罪的是從重處罰,故不適用從寬情節。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本條規定是最新司法解釋的亮點之一。
由于刑法條文規定虛假訴訟罪侵犯客體包括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就會有民事案件被告在當地控告原告涉嫌虛假訴訟,當地司法機關就是以被害人合法權益被侵害為由強勢介入民事案件,不排除利用地方保護主義造成民事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南京刑事律師辯護的案件中就曾遇到當事人在法庭上讓被告所在地公安直接帶走的經歷。該條款則明確本罪由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或執行法院所在地管轄,今后類似情況將不復存在。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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