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律師與律所有勞動關系嗎?沒有
發表時間:2025-03-11 08:31: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次提成律師與律所有勞動關系嗎?沒有。
何以深原系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6年6月退出合伙,成為專職律師,后就勞動報酬、二倍工資、提成等與律所發生爭議。申請仲裁要求律所支付2016年8月2020年8月工資501.537元及2016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68488.75元,5個案件的提成32604.47元。
何以深主張與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沒有對月工資進行約定,也沒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該律所應當按照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資報酬,另外需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以及5個案件的提成。
律所主張,與何以深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屬合作關系,根據《律師法》的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為何以深辦理年檢、出具委托代理手續等,律師事務所扣除其代理費的20%作為管理費、10%作為風險金,風險金在案件結案后,憑結案材料支取;雙方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
何以深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何以深與律所之間的人身隸屬關系和經濟依附關系較弱,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何以深與律所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何以深主張與律所存在勞動關系,應當就此提交基礎證據。綜合本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何以深開展業務和代理案件主要依靠其個人,而非律師事務所分配,何以深無需坐班,不受律師事務所的勞動管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上具有自由性、在收入分配上也具有非固定性和不規律性,因此雙方之間的人身隸屬關系和經濟依附關系較弱,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故何以深主張與律師事務所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何以深主張其在2016年8月退出合伙后與律師事務所自然建立勞動關系,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及要求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提成,法院結合本案證據判決律師事務所支付王某案偵查階段代理費提成7000元。
何以深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何以深主張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缺乏充分的依據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何以深陳述,其在2016年退出合伙人之后系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未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坐班時間,無考勤,相關報酬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管理費之后收取相應的提成,代理業務由何以深自行尋找,但委托協議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
關于何以深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本院認定如下:
首先,從雙方身份關系的獨立性看,何以深作為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雖在形式上由律師事務所對外簽訂委托合同,但實質上業務由何以深自行承接,委托事項、內容、權限等均由何以深與客戶自行商定,并不受律師事務所管理、控制。何以深以律師名義,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依照法律及委托協議完成委托事項,并非按照律師事務所的授意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未體現勞動關系職務性的特征。
其次,從管理方式看,何以深在擔任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期間,沒有固定的坐班時間,無考勤,雙方之間未有實質的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關系。
再次,從報酬組成看,何以深獲得的報酬來源于何以深與律師事務所對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費的分成約定,不具有勞動報酬穩定性、周期性特征。
綜上,何以深主張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缺乏充分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何以深以勞動關系為基礎主張的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以深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二審認定何以深與律師事務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高院認為,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何以深關于其為專職律師,未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坐班時間,無考勤,相關報酬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管理費之后收取相應的提成,代理業務由何以深自行尋找等陳述,在對爭議焦點詳盡論理的基礎上,認定何以深與律師事務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舉證責任分配得當,程序合法,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何以深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京民申4697號(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