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
發表時間:2025-01-01 16:48: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95次刑事律師解讀:實行過限的含義和判斷責任承擔
實行過限的含義
實行過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
實行過限的責任承擔
共同實施犯罪時,其他行為人對個別行為人超出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不知情的,不對此承擔刑事責任;知情的,除存在有效的制止行為外,應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在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實行行為過限的基本原則是看其他實行犯對個別實行犯所謂的“過限行為”是否知情。如果共同實行犯罪人中有人實施了原來共同預謀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實行犯根本不知情,則判定預謀外的犯罪行為系實行過限行為,由實行者本人對其過限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其他實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確、有效的制止行為,則一般認為實行犯之間在實施犯罪當場臨時達成了犯意溝通,其他人對實行者的行為予以了默認或支持,個別犯罪人的行為不屬于實行過限,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由各實行犯共同承擔責任。
實行過限判斷認定的典型案例
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責任認定:從主觀上判斷非過限行為人對過限行為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在致害成因能夠精準指向過限行為人時,非過限行為人只有符合因果關系要求,且對危害后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才能承擔責任。如果非過限行為人缺乏事前及事中的明知,且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可預見性,則不對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聚眾斗毆中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輕傷的定罪處罰:審理聚眾斗毆轉化定罪案件,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考量行為人在聚眾斗毆中的作用、地位,依據共同犯罪的規定,具體確定轉化的主體范圍。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實行過限”的被告人,應當根據罪責自負原則由其個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實行過限行為:在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實行行為過限的基本原則是看其他實行犯對個別實行犯所謂的“過限行為”是否知情。如果共同實行犯罪人中有人實施了原來共同預謀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實行犯根本不知情,則判定預謀外的犯罪行為系實行過限行為,由實行者本人對其過限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其他實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確、有效的制止行為,則一般認為實行犯之間在實施犯罪當場臨時達成了犯意溝通,其他人對實行者的行為予以了默認或支持,個別犯罪人的行為不屬于實行過限,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由各實行犯共同承擔責任。
實行行為人超出間接正犯授意范圍的另外獲利部分,不應計入間接正犯的犯罪數額:間接正犯中的實行行為人超出間接正犯的授意實施的行為,構成實行行為過限。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被支配利用的實行行為人實施具體行為時,超出間接正犯的授意范圍的另外獲利部分,不應該計入間接正犯的犯罪數額。
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隨之轉化:李某某正在距現場幾十米遠的地方搬運贓物,李某某既沒有趕赴現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也沒有對張某某、張某良使用暴力表示認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見,在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這個關鍵環節上,李某某與張某某、張某良之間既無共同的故意,也無共同的行為,不具備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特征。
共犯實行過限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責任認定:對此宜以“共同謀議”這一概念作為判斷核心,重點考察共同謀議內容的明確性,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共同謀議的內容明確,各共同犯罪人就犯罪目標、手段、程度等已經達成了具體詳細的合意,形成了統一的行動方案。在此情況下如果各行為人都能夠按照事先謀議的內容實施犯罪,則將在共同謀議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其中部分實行行為人實施了超過謀議范圍的事項,一般可認定為共犯實行過限。
二是共同謀議的內容并不明確,反而呈現出明顯的概括性,即實行犯之間以“教訓教訓”“收拾收拾”之類的語言達成合意,在實施過程中則表現為見機行事、隨機應變。此類情況下,實行犯的行為只要不是明顯超出共同謀議范圍,都應視為整個共同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宜認定為實行過限。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裁判者需結合具體案情準確把握概括性合謀的邊界,避免過分擴大解釋。
三是各共犯人在事前或事中缺乏明顯的共同謀議,而是通過實際行動、神態表情等進行犯意聯絡,該種情況在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犯罪地位較低的實行犯突然拿出匕首扎刺被害人頸部一般可認定超過共同謀議范圍。另一方面,在各實行犯之間沒有明顯地位作用差異時,各共犯人往往通過隨時隨地觀察其他共犯人的行為以獲得動態的犯意聯絡。據此,如果行為人以明顯超越多數共犯人行為性質手段、程度的方式實施犯罪行為,一般可認定為超過共同謀議范圍。
在共同搶劫中,部分行為人引起的致人重傷、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現場的行為人應否對此后果承擔責任:實行過限指的是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因沒有犯罪的共同故意,故未參與實行過限行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無需就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實行過限的具體理解,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客觀方面,過限行為必須是獨立于共同犯罪行為之外的行為。亦即,過限行為與共同犯罪行為必須是兩個分別受到刑法評價,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意義的行為,內含于共同犯罪行為之中或者僅僅表現為共同犯罪行為的具體行為方式的,不得視為過限行為;
二是主觀方面,過限行為必須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為。即使某一實行犯臨時起意實施了超出預謀范圍的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預見或者知悉、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其主觀上系一種認可的態度,故也須承擔責任;
三是共同犯罪行為所造成的過失后果,不存在實行過限。
搶劫罪中的暴力傷害行為不是一個獨立行為,不具備適用實行過限的前提條件。
被雇傭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圍,對雇傭人應如何定罪處罰:對雇傭犯罪處理,應遵循刑法有關教唆犯罪的一般規定。
如果被雇傭人在實施雇傭犯罪的過程中又另行實施了雇傭之罪以外的他種犯罪,對此,雇傭人和被雇傭人之間就該“過限的行為不存在共同犯罪關系。因為,就該“過限的行為”而言,雙方沒有共同故意,被雇傭人單方的“過限行為”超出了雇傭人的雇傭意圖和要求之外。對此,雇傭人只按其所雇傭的犯罪負刑事責任,而過限行為”則應由被雇傭人個人負責。
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如何定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對共同故意范圍內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除非他人的行為明顯超出共同故意范圍,這是共同犯罪理論的基本原理。
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隨之轉化:對部分沒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則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如果是,其行為就由盜竊轉化為搶劫;反之,其行為就不發生轉化,僅負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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