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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律師辯護專業知識匯總

發表時間:2024-12-25 08:56: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0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3千)或者多次(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5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3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家機關不能是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國家機關沒有人身權利,不可能因為信訪行為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只會損害財產權利而不危及人身權利,不足以構成敲詐勒索罪。信訪人一般是弱勢人員,其是因為信任政府才到政府反映問題。首先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合理訴求,或者說是否享有要求政府補償、賠償等民事權利,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就不得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沒有任何權利基礎,以上訪相要挾的,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從生日蛋糕中吃出蒼蠅,以向媒體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相要挾,要求生產商賠償的,即使所要求的數額巨大乃至特別巨大,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關系主要是想象競合,與搶劫罪的關系則主要是法條競合。

  對于碰瓷案件應當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的碰瓷行為導致被害人誤以為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產生了需要賠償對方的認識錯誤進而處分財產的,應認定為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的碰瓷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但行為人借助人多勢眾等情形,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的,則成立敲詐勒索罪。

  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借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并非本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

  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他人的,也屬于恐嚇。

  以知道對方有受賄犯罪事實,自己將向司法機關檢舉為名,向對方索要大量金錢的,也是恐嚇。

  敲詐勒索罪中老年被害人年齡如何界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了老年人的年齡起點標準為六十周歲,我國一般把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稱為老年人,將刑法中的老年被害人界定為六十周歲以上,亦符合我國的國情。

  合法行使權利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勞動者易存在言語或行動上的過激行為,其往往會以舉報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作為談判協商的籌碼,以獲取足額甚至是高額的勞動補償。如果勞動者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一定的計算依據,只要賠償數額未明顯過分高于其實際應得,具有合理性,則不宜認定勞動者實施敲詐勒索。

  拆遷戶以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為手段索取巨額補償款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索賠是基于在房屋拆遷、墳墓搬遷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提出的,故認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為 目的”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三被告人有罪。

  對于有爭議的、帶有不確定性的利益,行為人予以索取,實際上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不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網絡刪帖為由索要財物的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無論信息是否真實,只要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認定為敲詐勒索。

  被害人鄭某經營的某某幼兒園即使有違規行為,也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行為。

  利用信息網絡敲詐勒索犯罪與利用網絡維權如何區分?如果行為人沒有主動與被害人聯系刪帖事宜, 未實施威脅、要挾, 而是在被害人主動上門聯系請求刪帖的情況下, 以“廣告費”“贊助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被害人費用的,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動上門聯系請求刪帖, 但并不同意支付費用, 而行為人以不支付費用, 或者不支付指定數額的費用就不刪帖甚至將對負面信息進一步炒作為由, 威脅、要挾被害人, 進而索取費用的, 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在搶劫過程中,又威脅被害人在當晚再送4萬元錢到指定地點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首先,它不是搶劫罪的一部分,因不是當場實施的,而是要求被害人事后送錢,不符合上述搶劫罪的概念特征。

  其次,它也不構成綁架罪,因為被告人在當場實施暴力搶劫后,已將被害人放掉,而不是對其進行直接的人身控制,使其失去行動自由。此行為的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對其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其個人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征。

  如何準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綁架罪的界限:敲詐勒索罪與以威脅為手段的搶劫罪而言,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后者具有兩個“當場”性,即威脅的當場性和取得財物的當場性。

  綁架人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相關第三人勒索財物,所采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于暴力威脅范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十五)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手段、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數額、次數、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六、敲詐勒索犯罪

  1.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

  (3)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 對于跨境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據賬戶交易記錄、通訊群組聊天記錄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綜合認定犯罪數額。

  對于犯罪集團的犯罪數額,可以根據該犯罪集團從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團伙抽成分紅或者收取費用的數額和方式折算。對于無法折算的,抽成分紅或者收取費用的數額可以認定為犯罪數額。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的犯罪數額已經查證,但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犯罪數額的,應當綜合考慮其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間、與犯罪事實的關聯度,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準確認定其罪責。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犯罪數額均難以查證,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實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8. 本意見第7條規定的“犯罪窩點”,是指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作案場所。對于為招募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而建設,或者入駐的主要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整棟建筑物、企業園區、產業園區、開發區等,可以認定為“犯罪窩點”。

  “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應當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加入境外犯罪窩點的時間起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加入境外犯罪窩點的確切時間難以查證,但能夠查明其系非法出境的,可以以出境時間起算,合理路途時間應當扣除。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明出境時間的,可以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蹤軌跡等最后出現在國(邊)境附近的時間,扣除合理路途時間后綜合認定。合理路途時間可以參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需時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路途時間提出合理辯解并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采信。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在境外受脅迫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的,應當對其提供的線索或者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綜合認定其是否屬于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被脅迫參加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期間,能夠與外界保持自由聯絡,或者被脅迫后又積極主動實施犯罪的,一般不認定為脅從犯。

  13. 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的人員,主動或者經親友勸說后回國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犯罪情節輕微,依照法律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十、根據本意見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罰款應當抵扣罰金。

  十一、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杯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2020年)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

  第十六條  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罪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被盜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提出機關”)辦理的涉嫌盜竊罪案件中無被盜財物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時,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提供必要、完整、準確的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和價格認定必需的相關材料。提出機關對上述文書、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上應當載明價格認定機構名稱,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價格內涵(被盜財物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價格認定基準日,提出機關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稱和份數,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如,農產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長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種、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環節(產品收購、儲運、批發、零售等)等環節的價格;工業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產過程(在產品、產成品等)、流通過程(出廠、儲運、總經銷、分銷、批發、零售)、回收過程等環節的價格。

  第五條  被盜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滅失狀況進行價格認定:

  (一)實物因揮霍、丟棄、隱匿、毀壞、發回等原因導致提出機關無法提供的;

  (二)查驗日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況和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

  (三)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被盜財物滅失的,除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中明確被盜財物具體購置時間(啟用時間)、購置價格;在基準日的實物狀況,包括新舊程度、使用情況(使用強度、使用環境、是否正常使用)、維護保養情況、鮮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質期限、質量等級、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以及其他提出機關可以直接確認價格的財物;

  (二)被盜財物為國有館藏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物品;

  (三)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且不能通過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準確反映其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實物狀況等影響價格重要因素的。

  第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一)被盜財物為工業品的,應當對品名、規格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置日期、技術指標、質量等級、保質期限、外形尺寸、數量(重量)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并確認其基準日的狀態;應當根據磨損程度、損壞程度、維護保養狀況、物理形狀變化、操控性能、配置狀況、功能適用狀況等因素,確定成新率;

  (二)被盜財物為農產品的,屬于種植產品,應當對立地條件、栽培面積、品種、生長勢、生長周期具體時段、生長發育階段、正常產量、品質、成品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屬于養殖產品,應當對種類、品系、養殖條件、面積、規模、用途、出欄率、產品周期、生長時間、生長發育階段、主產品和副產品正常產量、仔畜死亡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三)被盜財物為書畫、文物、珠寶玉石等需要進行真偽、質量等檢測的,應當結合提出機關提供的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對作者、創作年代、作品質量、歷史價值、規格尺寸、品相以及品牌、重量、材質、顏色、凈度等級、工藝水平和配件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四)進行查驗或者勘驗時,應當注意區別查驗日或者勘驗日與價格認定基準日時實物狀況可能存在的差異。

  第九條 被盜財物已經滅失,無法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時,對于該財物屬于某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的,可對設備(設施)剩余部分進行查驗或者勘驗,結合查驗或者勘驗情況確定被盜財物狀況。

  第十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機關,由其修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補充材料或者對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確認。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

  (一)查驗或者勘驗的實物與提出機關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以及查驗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提出機關不能確定價格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態的;

  (三)提出機關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技術、真偽等檢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達到價格認定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采取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

  根據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類別、狀態、價格內涵、可以采集的數據和信息資料情況等因素,選擇一種或者幾種價格認定方法。采用多種認定方法時,應當綜合考慮不同方法的測算思路和參數來源,分析每種方法對應結果的合理性,最終確定價格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  具備充分發育的交易市場,能夠搜集相關交易實例和正常價格信息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應當選擇可以修正調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實例作為參照;相關因素調整時,單項因素修正一般不應超過20%,綜合修正一般不應超過30%。

  第十三條  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能夠取得被盜財物重置價格和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標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查驗或者勘驗確定的成新率與通過年限測算的成新率有差異時,應當綜合分析確定成新率。接近經濟使用年限上限,或者雖然超過經濟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時,可以采用專家咨詢法。

  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第十五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按照市場價值標準,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和調查掌握的資料情況進行測算:

  (一)生產領域的產品,產成品按照出廠價計算;在產品按完工程度比照產品的出廠價格折算;自制生產資料按照生產企業的合理生產成本測算;

  (二)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以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照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是可以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照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以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三)農產品,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同類同等級產品的中等價格測算;

  (四)珠寶玉石和貴金屬制品,根據工藝、品質、品牌等,按照與其相當的經銷商店或者專業市場的中等價格測算;無銷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者專家咨詢法測算,不考慮新舊因素;

  (五)民間收藏的文物,按照國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場的中等價格或者文物拍賣企業的拍賣價格,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六)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測算;無銷售的,根據原始銷售金額、發行數量、發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紀念品市場行情,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七)特殊用途的專用物品,根據相關機構、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家提供的同類物品價格進行測算;

  (八)殘次品,有使用價值的,比照合格品價格折算;廢品或者不具備原有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的收購價格測算;既無殘值又無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利用的,認定其價格為零;

  (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被盜財物,按照規定的報廢價格計算。

  (十)被盜財物是偽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時,按照其實際價值認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傳播艾滋病病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四)敲詐勒索罪。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謊稱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為工具,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相要挾,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取賠償金,涉嫌敲詐勒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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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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