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之公職人員其他犯罪
發表時間:2018-05-05 13:20: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9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之公職人員其他犯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職人員其他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9條,包括19個罪名。
(一) 破壞選舉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六)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 違法運用資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 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十)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二)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并從中竊取財物的;
3.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十四) 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一款。
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十五)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六)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七)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八)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所謂“披露”,是指發表、公布。所謂“報道”,是指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或其他形式把信息告訴公眾。
披露、報道的案件信息為第308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不應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情節嚴重”,應指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給利益相關者所帶來的嚴重損失,如國家秘密為他人所知悉,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如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自傷、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如商業秘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秘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等。
(十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在征兵工作中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筆者認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二款規定的非法出租、非法出借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丟失槍支不報罪,也應當由監察委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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