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之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發表時間:2018-05-05 13:18: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之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責任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1條,包括11個罪名。
(一)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六)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a.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
b.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c.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
d.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七)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有具體追訴立案標準,可參照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八) 重大飛行事故罪
重大飛行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
(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 危險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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