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3: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
(一)關于武裝掩護走私的處罰問題
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上述規定處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刑法》第151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的刑罰分別為:①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因此,對武裝掩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從重處罰,并不是一律按照《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最重的刑罰來處罰行為人,也需要依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在相應的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武裝掩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前提,仍應是偷逃應繳稅額達到法定標準,而不能僅因為行為人具有武裝掩護走私的情節就認定其構成犯罪。
(二)關于犯罪集團成員應該如何處罰的問題
走私犯罪往往是以犯罪集團的形式進行的,并有著具體的分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也不例外。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判斷犯罪集團成員應負的刑事責任時,應該明確成員在犯罪集團中所起到的作用區分主犯、從犯、脅從犯,以正確歸罪量刑。《刑法》第26~ 28條對犯罪集團中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及量刑作了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犯罪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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