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律師辯護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0:19: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律師辯護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詐騙罪律師辯護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十八)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詐騙案)。
第三條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九)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數額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公安部關于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2002年6月26日 公刑[2002] 1046號)
鐵道部公安局:
你局《關于對偽造、販賣、使用假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罰的請示》(公法[2002]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三、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半價火車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公安部法制局對《關于對將已經儀器識別為不中獎的彩票出售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的答復(2000年5月23日 公法[2000J 8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法制處:
你處《關于對將已經儀器識別為不中獎的彩票出售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桂公明發[2000] 357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行為人采用欺騙方法使發行彩票的工作人員回收已被識別為不中獎的彩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與發行彩票的工作人員共謀,發行彩票的工作人員明知是已被識別為不中獎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會公眾出售,且數額較大的,對行為人和發行彩票的工作人員,應當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此復
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2003年3月21日 [ 2003]高檢研發第7號)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湘檢發公請字[2002) 0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騙、非法集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檢研發第18號)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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