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早建設中國公設辯護人制度
發(fā)表時間:2018-03-01 08:26:45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3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應盡早建設中國公設辯護人制度,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從無到有,改革不斷深化,在辯護律師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然而,廣大貧窮、身處弱勢群體的刑事案件當事人,由于缺乏資金,無法聘請專業(yè)的律師為其辯護,雖然國家規(guī)定,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弱勢群體,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其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是身患殘疾,或者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都可以申請接受法律援助。但是無論如何,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須進一步完善。在江蘇省省級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多年,身為資深刑事律師的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我們有必要博采眾家之長,充分的吸收人類一切優(yōu)秀法律文化成果,豐富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早日建成有中國特色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從歷史沿革來看,早期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表現(xiàn)為一種“慈善行為”,即私人、宗教組織等民間力量自發(fā)地向貧弱群體提供辯護服務,貧弱群體接受的免費辯護服務被認為是一種恩惠,當然,這種施舍性質的恩惠具有很大的不穩(wěn)定性。二戰(zhàn)以后,在法律社會化思潮的影響下,“慈善行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責任,形成了以國家資助為主的現(xiàn)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此,貧弱群體接受免費的律師辯護服務不再是一種恩惠,而是其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保障貧弱群體能夠享有律師辯護服務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所在。然而,我們可能感到不解的是,為什么貧困者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需要國家來承擔起責任?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按照西方哲學家盧梭的觀點,國家起源于一種“契約”,他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指出:“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
而他所尋找出的這樣的一種結合形式就是“國家”,人們通過讓渡自己手中的“權利”而形成國家的“權力”,人們之所以愿意讓渡自己手中的權利是因為人們相信國家會更好的實現(xiàn)人們的利益,否則,又有誰愿意讓渡自己的權利呢?毋庸置疑,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個人的權益。
1978 年法國頒布的《人權宣言》便肯定了這一觀點,該宣言第一條規(guī)定,“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條規(guī)定,“所有政治聯(lián)合的目的是保護人們自然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如果國家是由所有公民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而產生,那么這一契約中必然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的司法平等對待每一位公民和保障每一位公民合法權益的內容,因為沒有公民會在讓渡自己手中“權利”的同時去接受一份對自己不利的契約。其實,不管是西方國家提出的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說,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倡導的“以人為本”、“為人民服務”理論,都明確的說明了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維護全體公民的基本權利,真正兌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承諾。
然而,刑事爭議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爭議,刑事訴訟涉及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可能剝奪其生命,可以說,被牽扯進刑事訴訟的人比被牽涉進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人而言更需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尤其是需要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律師為其提供幫助。國家有責任保障公民在受到刑事追訴過程中的合法權益,而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在刑事案件中承擔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因此,國家負有保障公民平等實現(xiàn)合法權益的責任,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zhí)行機構,應當承擔起國家對公民的法律援助責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對這一觀點表示認同,并在其本國或地區(qū)的法律中有所體現(xiàn)。在各國的國內法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保障公民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并且,這一規(guī)定亦被載明在聯(lián)合國的有關文件中。
1966 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款規(guī)定:“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丁)出席受審并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南京刑事律師相信,國家作為刑事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應當保障每一位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對待,而無論其存在社會地位高低、種族不同、財產多寡、智力強弱、年齡大小等方面的差異。公設辯護人制度作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分支,是落實國家承擔刑事法律援助責任的有力途徑之一,由公設辯護人代表國家,承擔起刑事法律援助的責任與義務,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yè)的、有效的辯護服務,能夠切實保障其律師辯護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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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wǎng)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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