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滿滿: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律師如何辯護
發表時間:2018-03-01 08:24: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80次
南京刑事律師多年來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對于毒品犯罪可以說是耳熟能詳,在這個領域也針對不同的毒品犯罪形態逐漸摸索除了一套獨特的辯護方式,能夠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地“量身打造”辯護方案,從而取得很好的辯護效果。最近,南京刑事律師在給年輕律師進行刑事辯護授課時,重點講授了容留吸毒犯罪的辯護策略和技巧,現將講課內容分享如下,供大家參考。
首先,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之中,以往在容留他人吸毒僅達到一次或者兩次,而未達到三次或者以上,或者一次僅僅容留一人或者兩人,而未達到三人以上的的情況是否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之中尚有不同意見,但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相關司法解釋之后,一般認為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三次以上,因此,容留他人吸毒僅達到一次或者兩次,或者一次容留一人或者兩人還不夠刑法的入罪標準,不構成犯罪,而只能構成行政責任,接受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因此,刑事律師在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進行辯護的時候,就需要從容留的次數和人數入手,盡力證明容留的次數少、人數少,或者對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所提出的證明容留的次數或者人數較多的證據進行質疑,有效否定其證據效力或者證明力,以達到讓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低于入罪標準,從而免受刑事處罰的目的,即使被告人的行為達到了入罪標準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則仍可以結合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使被告人獲得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或者從輕處罰等較好的結果。
其次,要注意對“接續犯”如何辯護的問題,不能將彼此相互聯系且時間間隔較短、發生在同一場所的幾次吸毒行為認定為刑法意義上互相獨立、單獨計次的吸毒行為,從而降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嫌疑人的入罪標準。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所謂接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個犯罪故意,前后接續地進行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是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具有同一犯罪性質、侵犯同一法益,在時間和場所上也具有緊密聯系,因此,這些行為在刑法上不宜評定為數個相互隔絕的行為,而應認定為同一行為。如果在同一地點、相隔較短的數個時間段發生了數次吸毒行為,且吸毒主體是同一人或者同一群人,則不應將之評價為數次吸毒行為,從而認為容留吸毒的行為人構成數次容留行為。這無疑是將可以同一評價的行為硬性拆分為在因果關系上存在分別的數個行為,不公平地加大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南京刑事律師所辯護的一起案件中,行為人在同一天的上午、下午,容留吸毒人員吸毒三次,但是上述三次行為發生的間隔都不超過兩個小時,且吸毒人員在此期間從未離開吸毒處所(行為人的住宅)。
第三,要注意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容留吸毒以及容留吸毒人員的數量和次數。有些吸毒人員在其體內并未檢出毒品成分,也沒有在身上查獲毒品;有些吸毒人員中途逃脫,沒有被公安機關抓獲,僅有其他共同吸毒人員的證供尚不能完全確認其吸毒事實。對于這些沒有充分事實基礎或者證據基礎的吸毒行為,刑事辯護律師應該在有把握的情況下予以否定,或者要求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提供補充證據。如果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提供的補充證據還不能認定相關吸毒人員確實存在在容留人提供的住所內進行吸毒行為的,容留人就對此次被指控的吸毒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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