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5: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8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
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根據以上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抗訴案件應注意以下問題:
1.抗訴是否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訴書。
2.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3.注意對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或者按撤回抗訴情形的處理:
(1)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一審判決、裁定在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2)在抗訴期滿后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裁定準許的,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抗訴的檢察機關之日起生效。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3)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公訴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乖V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本條借鑒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原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有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后不派員出庭的,是嚴重違反職責的行為,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規定按撤回抗訴處理不妥。也有意見認為,檢察機關抗訴,一方面是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另一方面是行使控訴職能,抗訴后出庭是履行其控訴職能的應有之義,提出控訴后而不出庭是不履行控訴職責的表現。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人民法院無法強迫不出庭支持自己意見的控訴方出庭。不出庭支持自己的抗訴意見,表明檢察機關原來的抗訴意見發生了轉變,裁定按其撤訴處理,實際上是支持其以不出庭形式表達的不抗訴的意見,是對其控訴自主權的尊重,這在法理上并無不當。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不出庭支持其抗訴意見的,多為抗訴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抗訴錯誤,在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制約下,抗訴后不便主動撤回。如不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有些案件長期無法處理,影響了司法權威,由此帶來的超審限等問題也有很大的負面作用。經多方征求意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修改為“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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