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開庭前會見被告人主要內容
發表時間:2017-10-01 08:55:3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046次在庭審前會見被告人的具體內容和工作流程與審查起訴階段類似,刑事辯護律師在送達起訴書后的會見需要圍繞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進行充分溝通,在庭審前會見需要向被告人告知庭審的詳細程序、權利和義務。會見的主要內容有:
一、全面了解、溝通案情
刑事辯護律師在此階段會見被告人,通常已經熟悉案件事實,查閱完案件證據材料,會見時應當更有針對性。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可以事先將需要向被告人核實的問題列成提綱,在會見時與被告人一一核實,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合理懷疑。刑事辯護律師應當詢問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以及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無異議、對起訴書認定的加重情節有無異議、有無遺漏重要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
二、向被告人核實證據并溝通質證意見
質證權是被告人及辯護人依法享有的極為重要的權利之一。在庭審前,刑事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需要向被告人核實證據并溝通質證意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刑事辯護律師有權向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這些證據應當包括全案的證據材料,而不僅僅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刑事辯護律師將從人民法院復制的案卷材料向被告人出示,這既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和職業道德要求。實踐中,人民法院受庭審時間等因素的限制,無法給被告人充分閱讀、知曉證據的時間。刑事辯護律師在庭前會見出示并征詢意見,讓被告人知曉整個案件的證據情況,有助于其梳理整個案件的辯護思路,也有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
三、溝通是否申請證人出庭、重新鑒定、調取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等事宜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有權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有權申請法庭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有權申請不公開審理;有權申請回避,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等。就以上權利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在會見時與被告人充分溝通,提出專業分析,尊重被告人的意愿。
四、向被告人介紹庭審程序及辯護方案
雖然案件已經經歷了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歷時長達數月,但多數被告人對于走向法庭仍較為緊張,對庭審毫無概念,沒有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不知道該如何在法庭上辯護。這時需要刑事辯護律師在會見時向被告人告知整個法庭審理的程序,對被告人進行庭前輔導。
(一)庭前會議的介紹
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庭前會議程序,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情召開庭前會議,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將庭前會議的程序、內容告知被告人,協助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
(二)庭審流程、辯護方案介紹刑事辯護律師在會見時需要告知被告人一審庭審程序的流程、每一個流程應當注意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辯護目的,讓被告人對法庭核實身份、控辯審三方發問、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護以及最后的自我陳述等流程有大致了解和認識,也能更好地讓被告人在法庭上配合辯護人開展辯護工作,以免庭審中顯得被動、混亂。庭審前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將辯護方案與被告人進行充分溝通。
(三)權利、義務介紹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告知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義務以及相關注意事項,以便被告人充分地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制作筆錄,為非法證據排除提供線索
被告人或刑事辯護律師如果需要提起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則需要提供相關線索。刑事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制作會見筆錄的方式,讓被告人詳細陳述被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人物及非法取證過程、造成的后果,然后將會見筆錄作為線索和其他證據一并提交法庭。這樣,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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