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羈押的意思講解)
發表時間:2024-02-28 16:03: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0次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后,處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狀態,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措施。羈押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之中,具有特定性、臨時性和預防性的特點,任何一個訴訟階段都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羈押,因此,羈押意味著: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到案、保障訴訟。
1、限制人身自由。羈押是拘留或者逮捕后將犯罪嫌疑人關押于看守所或者其他場所的一種狀態,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他們失去了人身自由,帶有懲罰性。同時,也產生了人權保障和羈押的價值沖突,也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沖擊。羈押適用于審判之前,在未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先行剝奪其享有的人身自由權,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而我國羈押的普遍化現象,無疑降低了對人權的保障,尤其是對未成年人適用羈押率偏高,更不利于對其人權的保障。
2、強制到案。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來說,一般情況下,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羈押,更容易獲取口供,取得有利于追訴犯罪的證據;而且在訴訟過程中免除了傳喚不到案的風險,還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3、保障訴訟。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能夠有效防止其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從而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得以順利進行。一旦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等情況,不僅阻礙了訴訟進程,而且辦案人員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人力對其進行抓捕、偵查,對案件的偵破產生一定的工作難度。
羈押的最終目的是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但羈押畢竟是對人身自由的侵犯,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了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規定,隨著訴訟活動的推進也會有所延長,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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