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異地拘留時間是多久
發表時間:2022-10-14 07:51: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2次公安機關異地拘留時間是最長為11天。拘留后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3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拘留過程
1、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為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以后,人民檢察院通常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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