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關于審判過程中補充偵查的規定
發表時間:2021-01-26 16:50: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補充偵查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檢察院關于審判過程中補充偵查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也可以書面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補充提供證據。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適用本規則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規定。
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
綜上并結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條文附后),法庭審理過程中,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過一個月。
需特別注意的是:法庭審理過程中,補充偵查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不是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
補充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后,沒有收集的證據,需要重新收集。補充偵查包括但不限于補充提供證據。
補充提供證據是指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在偵查(調查)終結前,已收集的證據,未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證據,在訴訟階段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證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本文作者李長明律師,專注刑事辯護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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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以后,經過公訴機關的審查,還有可能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那到底補充偵查有哪些內容呢?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為您總結如下: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
審理毒販的案件如果由于證據不足不能作出最終的審查結果的,檢察院可以將案件退回到下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審理的時間限制一般是一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進行延長,最多只能進行退偵兩次,如果還是證據不足的,就需要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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