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罪認罰被誤導因素分析
發表時間:2021-10-23 11:56: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當事人認罪認罰被誤導因素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認罪認罰被誤導因素分析
認罪認罰制度實施以來,有些辦案人員為了讓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認罪認罰表示,減少辦案的阻力,于是,過分夸大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對涉案人員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導致一些人放棄辯解,違心表示認罪認罰。
在押人員為什么會被誤導?有以下幾個因素導致的。
首先是環境因素。
為了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使案件盡快得到突破,早日結案,犯罪嫌疑人自從被傳喚以后,除了少數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的取保候審之外,都被控制在辦案單位,或者關押在看守所。在那里面,嚴格管制的環境氛圍給每個在押人員造成了強大的心理壓力,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在劫難逃、辯解沒有用的心理暗示。
其次是辦案人員的因素。
一些辦案人員過于看重工作業績,一心想把案件早日辦結,他們非常清楚,讓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是最好的方法,是最簡潔的破案途徑,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了,案件事實就穩定了,甚至還能叫犯罪嫌疑人配合收集證據,有的還能檢舉其他人的犯罪事實,走到這一步定案已經沒有懸念。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就會始終以堅定的態度告訴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堅決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無罪辯解。同時在訊問筆錄中,把犯罪嫌疑人不確定的態度變成明確的認罪表示,把犯罪嫌疑人模糊的說法變成供認犯罪事實的清晰表述。
一旦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還會在短時間內重復進行訊問,更換其他辦案人員反復訊問,從而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變成多次穩定的認罪供述,徹底打消其將來再翻供的企圖和可能。
再次是不能及時會見律師的因素。
犯罪嫌疑人在被關押情節,除非會見律師,否則只能聽見一個聲音,就是“你犯罪了,認罪認罰是你的唯一出路”。這種聲音聽多了,自然起到一種“洗腦”的效果。
在犯罪嫌疑人正處于迷茫當中的時候,律師前來會見,就會解釋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許多疑問,避免了把不是犯罪的行為承認為犯罪,避免了把較輕的犯罪行為說成較重的犯罪行為。
律師聽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有一個初步的判斷,如果認為確定是犯罪了,才會同意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
司法人員應當把職業道德放在第一位,一定要尊重事實,不要在犯罪事實還沒有查清楚之前就動員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更不要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來代替偵破案件。如果沒有依法收集到足夠的犯罪證據,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作了認罪認罰,將來也可能翻供,到那時,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定罪的話,案子照樣可能出問題。
本人不久前就遇到這樣一個案子,被告人唐某涉嫌挪用資金犯罪,在偵查階段供認了犯罪事實,從筆錄上看,認罪態度非常好,可是,一審判決之后就翻供了,而且找到了一些不構成犯罪的證據,這個案子恐怕很難定住了。案件質量出了問題,怎么交代?所以,辦案人員千萬不要把“寶”壓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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