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表損傷輕傷二級
發表時間:2020-11-27 10:08:2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1次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5. 11.1重傷二級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條款中的相關內容。挫傷面積用燒傷面積計算法計算。
在司法鑒定中要做好擦傷、挫裂傷、撕脫傷的鑒別診斷。本條款中專門指的是挫傷,對于擦傷、挫裂傷、撕脫傷、切割傷、劃傷及銳器傷等不能適用本條款鑒定。 挫傷面積的計算可以在傷后立即進行測量,也可以在傷后幾天內進行測量,如果過晚測量則是不準的。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傷后立即進行測量為最好,如果沒有條件當時測量的,最遲在傷后3天內測量也是可以的。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5. 11.1重傷二級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及“5.11.2輕傷一級b)創口或瘢痕長度累計長度40cm以上”條款中的相關內容。
損傷中的創口傷要與刮擦相鑒別,要注意創口傷的損傷特征。本條款中并沒有規定創口是銳器創、鈍器創、撕裂創、挫裂創等,如果《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有專門規定的要按規定中的條款執行,沒有專門條款規定的可以統一按創口對待。
要注意條款中長度數據應當包括本數,是損傷長度的最下限,低于本數據的不能適用本條款。并要注意本條款中的創口長度標準一個是單個創口,另一個是多個創口的累計相加計算。
損傷后的創口長度是損傷后的真實長度,預后的疤痕長度要比實際長度短,但是本條款中已經規定了瘢痕長度要按創口長度計算。
c)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5. 11.2輕傷一級c)撕脫傷面積100cm2以上”條款中的相關內容。
皮膚覆于全身表面,約占體重的16%,是人體最大的器官。皮膚主要可分為上皮性的表皮及其下結締組織構成的真皮兩部分。皮膚的平均厚度約為1mm一4mm,身體各部位相差很大,背部及足底等處最厚,面部及腋下很薄。皮膚有保護體內組織、調節體溫和感覺等功能。皮膚還有許多附屬器官,包括毛發、皮脂腺、汗腺等。
機械性外力可造成皮膚挫傷、裂傷及撕脫傷。皮膚損傷傷及真皮深層往往疤痕愈合,大面積的皮膚疤痕形成,影響皮膚功能。
在司法鑒定中撕脫傷的發生多是在人體的表面,發生的部位又以肢體為多(特殊部位的撕脫傷有專門條款規定)。真正的撕脫傷在刑事案件中比較少見,在意外傷害中也不多,比較多見的為工傷、交通事故等。
對于撕脫傷的界定條件在本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本條款規定的字面含418
義,只要是皮膚全層撕脫的就可以構成撕脫傷。
本條款規定的是損傷后的情形,只要是在當時發生了撕脫傷,撕脫的面積達到條款中規定的數據的,就可適用本條款鑒定。不需要有其他的附加條件。對于傷后有并發癥的或者后遺癥的不適用該條款。如果損傷后經過精心的治療,完全愈合的同樣也要用本條款鑒定。
撕脫傷的發生機制比較復雜,在撕脫傷中有鈍器傷也有挫裂傷,在臨床上以機械性損傷為最多。下面介紹皮膚撕脫傷的臨床診斷,供司法鑒定中參考。
1.被壓的肢體隨車輪向前或向后推移碾銼。
2.臨床表現形式各異:
(1)單純的皮膚片狀撕脫;
(2)受傷皮膚表面只有淤斑或撕裂傷口,但皮下組織與深層組織已發生廣泛的潛行剝離。
d)皮膚缺損6cm2以上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5. 11.2輕傷一級d)皮膚缺損30cm2以上”條款中的相關內容。
本條款是對損傷后遺癥的鑒定,也就是損傷后在醫療終結后仍然有皮膚缺損,缺損面積在6cm2以上的,就可以適用本條款。
皮膚缺損6cm2以上是本條款的最低限(含本數),本條款中規定的是缺損面積,不是瘢痕面積,因此為了保證鑒定的科學性,在醫療終結后鑒定相對合理。但是司法實踐中真正能現場計算到傷后缺損面積的不多,多是留有瘢痕時再來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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