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淺談刑事律師的委托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0:52: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43次(一)委托的主體
委托是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首要環節,實務中聘請律師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能是單位或者單位的人員,還可能是朋友或者其他關系的人員。這些人員雖然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協議,支付律師費,但不一定都能作為簽署授權委托書的委托人,因為法律對委托人的范圍是有限制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階段,有權委托辯護人的有兩類人員,一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第一類主要發生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情況下,第二類則主要發生在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情況下,監護人、近親屬是代為委托辯護人,其委托的辯護人最終還需要經得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
因為存在這樣的法律規定,不論是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還是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在接受辯護人遞交的委托手續時,有的還需要審查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如要求提供相關人員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的復印件。因此,律師在接受委托時,應當提前做好準備。
(二)委托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由此可見,在偵查階段,委托辯護律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進行;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無權委托辯護人。因此,律師在接受委托時,應當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當然,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偵查機關也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三)委托的手續
本書第二章已經詳細介紹了如何辦理委托手續,現僅就偵查階段的委托手續概述如下:一是了解案件情況,達成委托意向;二是簽署委托協議;三是讓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最好在簽字上加按手印;四是復印能夠證明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關系的證件,如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戶口簿最好要留有戶主、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頁的復印件;五是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費。
(四)委托后的工作
在辦理完必要的委托手續后,受委托的律師還應當與委托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充分的交流,進一步了解必要的信息,為下一步的工作做準備。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如:年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是否為人大代表,擔任何種職務,具體的工作職責,等等。
2.犯罪嫌疑人被抓的情況。如:什么時候被抓,是在什么情況下被抓,是否存在主動投案,被哪個機關抓獲,家屬是否收到拘留證或逮捕證,等等。
3.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如: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與其他人有無糾紛,因何事被抓,等等。
4.案件的承辦情況。如:案件由哪個偵查機關辦理,可以具體到哪個部門,哪個警官,聯系電話;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什么強制措施;被羈押在哪個看守所或者其他地點,等等。
當然,這并不是說律師應當要求委托人必須提供或者告訴以上全部信息,只是說律師在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員知道的情況下盡量做些前期了解,這樣可以節約時間,提高效率,有利于盡快展開工作。律師對于向家屬或者其他人員了解到的情況,還應當在聯系到偵查機關,或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本人后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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