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詞精選: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
發表時間:2023-08-06 13:04: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0次污染環境罪不可能是行為犯
——段積平污染環境案二審辯護詞
合議庭:
今天在法庭辯論階段第二輪開始前,我為什么要申請檢察員回避?為什么稱該出庭檢察員為“所謂的檢察員”?
其中的理由,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該出庭檢察員實實在在是太不像一個檢察員了,居然通過一個看似“精致”的論述與論證得出一個極端違背基本常識更加明顯違背司法邏輯的結論,一個公然顛覆罪刑法定原則的結論——污染環境罪可以是行為犯。實在是無恥之尤,下流至極······
今天在法庭審理開始階段,我為什么會申請主辦法官回避?
首先和主要是因為,該案的第一大事、要事,只能是糾正一審法院合議庭的錯誤逮捕決定——段積平污染環境案上訴人段積平一審結束之前一直處于取保候審階段,其在取保候審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與事實證明其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況下,居然先逮捕后宣判,實在是錯得離譜······
對于一審法院錯誤逮捕上訴人段積平的錯誤決定,辯護人多次與二審法院耐心交涉,居然連親口答應的給出書面裁定的承諾也沒做到。今天的庭審我們應當首先討論是否應當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逮捕決定,卻刻意回避······這足以讓辯護人認定,主審法官不可能正確依法處理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實質要件:“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這個案件的錯誤實在是太明顯了,所以剛才我在法庭上明確指出,只要腦子正常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案件的錯誤。
污染環境罪的法條依據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明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法條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嚴重污染環境”屬于污染環境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當然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要素。
本案中,在卷證據明確顯示,涉案的所謂的四噸多具有危害性的廢物業已經由本案的行政執法機關,聘請專業危廢處理機構依法處理,一言以蔽之,本案中確實存在四噸多具有危害性的廢物,但是,涉案的所謂的四噸多具有危害性的廢物并未實際接觸環境,并未污染環境,更加談不上“嚴重污染環境”,也就是說李小群、段積平等的行為不具備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對此,一審法院,在處理段積平污染環境案之前業已判決李小群等污染環境罪成立,到段積平污染環境罪案件正式開庭審理時,李小群等二人已經服刑完畢······
段積平有幸聘請本律師為辯護人,辯護人拿到案卷之后第一時間告訴書記員等,這個案件前面明顯判錯了,庭審過程中,有一段辯護人與審判長的對話迄今記憶猶新。
審判長:“龍律師,你的意思是案涉危廢沒有實際接觸環境,因此不構成污染環境罪,對吧?”
辯護人(龍元富律師):“是的。”
可是,一審法院是由原審理“李小群等污染環境案”的同一合議庭進行審判,其為了掩蓋之前的枉法裁判罪(瀆職犯罪)只好極力狡辯——不能因為行政執法機關的“介入”,“嚴重污染環境”后果未能發生就阻斷其犯罪的成立······之類云云,尚未公然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也沒有歪曲案件事實,只是案件的裁判推理錯誤,導致裁決結論錯誤。(對此,辯護人替上訴人書寫的上訴狀已經予以駁斥,不在贅述。)
今天出席法庭的所謂的檢察員,居然大放厥詞、恬不知恥地論證了“污染環境罪,可以是行為犯”,這著實讓辯護人大跌眼鏡······笑掉大牙······因為其所引用的一大堆所謂的“規范性文件”,最具實質意義的就是兩個,一個是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8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針對該解釋頒行之后的某些實際情況,為了準確理解、解釋和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該紀要只是就準確理解、解釋和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某些細節性的研討,絕未“改造”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
嗚呼,如此的所謂的檢察員,被我當即痛擊還呼吁合議庭應當制止辯護人對檢察員的痛擊,著實是“冒天下之大不韙”——這位檢察員的行為絕對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如果二審法院能夠及時“醒過來”能夠懸崖勒馬地及時作出無罪判決,或許該所謂的檢察員的濫用職權罪能夠幸免······
該案,錯誤如此明顯,糾錯卻如此艱難困苦,正好檢驗二審合議庭、二審法院的基本良知良能。
此致
段積平辯護人:龍元富
廣東舉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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