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實例
發表時間:2025-06-24 11:39: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4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實例
說明:
為了方便您更好地參加訴訟,保護您的合法權利,請填寫本表。
1. 起訴時需提供自訴人、被告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等身份材料,如無法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需提供被告人的聯系電話、住址等信息。自訴人為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訴訟代表人身 份證、在職證明等材料。
2. 委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復印件。
委托其他自然人為訴訟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材料、與自訴人關系的證 明等。
3.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 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 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4. 證據材料需說明證據名稱和來源,有證人的,需提供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有多 名證人的,請提供證人名單。
5. 自訴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需填寫本表附帶民
事部分有關內容。
6. 本表有些內容可能與您的案件無關,您認為與案件無關的項目可以填“無”或不填;對于本 表中勾選項可以在對應項打“√ ”;您認為另有重要內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另附頁填寫。
7. 本表 word 電子版填寫時,相關欄目可復制粘貼或擴容,但不得改變要素內容、格式設置。例 如,多自訴人、多被告人或多訴訟代理人等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復制粘貼;需填寫文字較多時, 可根據實際對欄目進行擴容等。
★特別提示★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有關規定,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人民法院將視違法情形依法 追究責任。
當事人信息
自訴人 (自然人)
姓名:李 ×
性別:男R 女□
出生日期:1980 年 × 月 × 日
民族:漢
出生地:廣東省中山市
文化程度: 高中
職業:無業 工作單位:無
戶籍地:廣東省中山市 ×× 小區 × 單元 × 號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 ×× 小區 × 單元 × 號
聯系電話: ×××××××××××
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
自訴人 (單位)
名稱:
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注冊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聯系電話: 實際控制人 / 負責人:職務:聯系電話:訴訟代表人: 職務: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
有R
姓名:楊 ××
單位: ×× 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 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為非律師的自然人,請增加填寫以下信息)
住址: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與自訴人的關系: 無□
法定代理人或 代為告訴人
有□
姓名:
性別:男□ 女□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職業: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與自訴人的關系: 無R
被告人 (自然人)
姓名:張 ××
性別:男R 女□
出生日期:1974 年 × 月 × 日
民族:漢
出生地: 山西省臨汾市
文化程度:初中
職業: 工作單位:無
戶籍地: 山西省臨汾市 ×× 號
住址: 山西省臨汾市 ×× 號
聯系電話: ×××××××××××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
被告人 (單位)
名稱:
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注冊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聯系電話: 實際控制人 / 負責人:職務:聯系電話:訴訟代表人: 職務:聯系電話:
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是□ 否R
訴訟請求
請求對被告人 張 ××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1. 事實:
(1)自訴人訴被告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山西省 ××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 月 × 日作出
(2020)××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 ×× 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償還本金 50 萬元及利息。
(2)民事判決書生效之后,因被告人張 ×× 未執行判決,自訴人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向 ×× 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通知,被告人張 ×× 未向法院報告財產。
(3)經自訴人了解,2019 年 6 月 × 日至 2020 年 8 月 × 日期間,被告人張 ×× 在 ×× 項目拆遷中,受領了房屋征收補償款 1 千余萬元。故張 ×× 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4) 自訴人于 2020 年 12 月 × 日向 ×× 公安局提出控告,×× 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2. 理由(被告人涉嫌犯罪、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張 ×× 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據清單 (證據材料另附)
1. 山西省 ××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號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
2. ××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被告人在 ×× 拆遷項目領款資料。
具狀人(簽字、蓋章): 李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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