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危害食
發表時間:2017-10-16 19:33: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危害食,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清形勢任務,始終保持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
1、充分認識食品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國計民生、社會穩定。當前,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社會反響強烈,食品安全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維護食品安全的任務依然艱巨。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保障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始終保持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領導,密切協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及時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要嚴格貫徹落實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別是對影響惡劣、社會關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必須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要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經濟基礎和條件,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預防犯罪。
二、切實履行職責,依法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完善案件線索移送制度。公安機關要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及時審查立案;公安機關在查處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更加重視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服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立案決定的投訴線索的辦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后及時向移送機關通報處理結果。
4、嚴格遵守案件管轄規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數額巨大、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國家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相關職務犯罪案件,一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級管轄。案件需要指定管轄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5、依法高效履行職責。公安機關對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及時立案,依法采取有效強制措施,快速偵破,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并及時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切實做好審查批捕和起訴工作,要配強辦案力量,保障此類案件的依法快捕快訴,與此同時要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情況實行監督,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一步強化對立案、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對于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配足配強審判力量,依法快審快結。
三、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
6、實行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媒體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公安機關對掛牌督辦案件要及時向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通報。對于公安機關掛牌督辦的案件以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列入督辦案件范圍。對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掛牌督辦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納入督辦案件范圍。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受理相關掛牌督辦案件后,應在七日內上報上級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掛牌督辦的案件,上級機關要全程跟蹤和指導下級機關辦理。
7、加強協調配合。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查,做好訴訟進程跟蹤工作;分級建立全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交流、通報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的業務指導信息,研究解決協作配合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討論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政策把握問題以及協調重大個案的查處。
8、加強聯合調研和對下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調查研究,特別是對有關法律適用、證據收集與審查等方面的共性問題,可以聯合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加以解決。上級司法機關要加大對下指導力度,適時發布指導意見和參考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四、嚴格貫徹落實“兩高”司法解釋,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9、依法準確適用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并受賄的,以相關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10、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惡劣影響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罰。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對構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用足、用好罰金等刑罰手段,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既要剝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條件,也要避免以罰代刑。
11、嚴格適用相對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相對不起訴處理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應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從嚴掌握;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五、強化綜合治理,推動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體系
12、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全省各級司法機關要與食品監管部門加大協作執法的密度和力度,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反饋、公布食品安全及相關虛假廣告違法犯罪企業、人員名單,進一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
13、推動食品監管體系完善。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如發現食品監管及相關部門存在制度缺陷和工作漏洞,應以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等多種方式,及時向食品監管部門通報問題,提出建議,強化對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
14、開展食品安全法制宣傳工作。各司法機關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信息發布工作,適時公布重大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回應社會關注,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相互溝通,確保信息的準確性。要大力開展法制宣傳,以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咨詢、組織旁聽庭審、集中公開宣判、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防范和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傳教育活動,促進企業以及公眾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全社會逐步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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