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發表時間:2023-07-28 18:19: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6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3年江蘇省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基準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可適用相應幅度內的較高比例;對于基準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可適用相應幅度內的較低比例。
(一)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40%-60%。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4.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亂、色情、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教育過的,一般適用較低的從寬幅度。
5.未成年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寬幅度。
6.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長曾受嚴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觀因素影響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寬幅度。
(二)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犯罪時的年齡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三)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精神病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四)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聾、啞、視力或聽力存在嚴重障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五)對于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過當的,綜合考慮損害后果的大小、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衛行為或被避險情況危害性程度等因素,確定從寬的幅度。
1.輕微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70%;一般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嚴重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2.輕微過當或一般過當,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六)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手段、準備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綁架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2.實施其他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下;其中,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預備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七)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八)對于中止犯,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是否自動放棄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損害后果的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在犯罪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80%。
2.在犯罪實行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3.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九)對于共同犯罪,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確定增減基準刑的幅度。
1.對于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數個主犯的,對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2.對于從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同等次各個從犯之間從輕幅度相差不超過10%。
3.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所犯罪行較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對教唆者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4.對于脅從犯,可以根據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作用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十)對于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7.自首情節減輕比例根據基準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過4年,依法免除處罰的不受此限。
有本條第1至5所列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一)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十二)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三)對于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立功等,可以不從寬處罰。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1)被檢舉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查證屬實的;
(2)揭發多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的;
(3)提供偵破多個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4)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5)同時具有揭發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等多個立功情節,經查證屬實的。
2.重大立功的,基準刑在三年以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基準刑在十年以上,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重大立功線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從他人處獲得的,可適當減少對其的從寬幅度。
(十四)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全額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參照退贓、退賠數額的比例減少基準刑。
2.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司法機關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一般不予從輕。
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贓、退賠的,僅對退贓、退賠的被告人予以從寬。但主犯退贓、退賠且被害人損失得以彌補的,對從犯、作用較小的主犯,如未分得贓款、贓物的,可酌情從寬處罰,從寬比例一般不超過10%。
4.主動退贓、退賠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寬幅度;被動退賠的,一般適用較低的從寬幅度。
(十五)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1.積極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
2.積極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按賠償數額的比例減少基準刑。
3.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籌款、借款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寬幅度。
4.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5.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重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黑惡勢力犯罪的除外。
(十六)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七)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十八)對于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十九)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個月。后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質嚴重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重幅度。
(二十)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對于既構成累犯,同時另有前科的,應依照本細則規定,分別適用。
(二十一)對于犯罪對象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常見罪名個罪中對此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個罪規定適用。
(二十二)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或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期間故意犯罪,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以救災或防疫款物等為犯罪對象的,一般適用較高的從重幅度。
以上就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