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引2023(含刑事律師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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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引 2023年7月3日引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健全律師事務所收費管理制度,強化律師服務收費監管,引導廣大律師認真履行社會責任,進一步推進江蘇省律師事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87號)以及《江蘇省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律師服務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辦理法律服務事項,經與委托人協商,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由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保全費、公證費、鑒定費、查檔費、翻譯費、專家論證費以及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辦案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律師服務費標準,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事項和采取的收費方式,設定的每項法律服務事項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的數額或者范圍、幅度、比例、限額等。
第四條 依法在本省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行為適用本指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堅持人民屬性,不斷提升律師服務收費的合理化水平、公開化程度、普惠化范圍,鼓勵律師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引導廣大律師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合理、公開透明、誠實信用、有序競爭、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律師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律師事務所之間不得采取簽訂價格壟斷協議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實施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價格。
律師事務所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不得利用低價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采取交叉收費、重復收費、拆分收費等違規收費方式。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律師服務費收取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本指引完善本所律師服務收費具體操作辦法和流程。
第二章 收費方式與收費項目
第九條 律師服務費收費方式包括:計時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
第十條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所付出的計費工作時間,計算收取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第十一條 計件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每一委托法律服務事項為基本單位,按照提供法律服務事項的數量計算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第十二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照該項法律服務事項所涉及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的收費方式。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服務事項。
第十三條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先收取基礎服務費或者不收取基礎服務費,委托法律服務事項完成時根據是否實現委托目標收取風險服務費。風險服務費按照固定金額或者委托法律服務事項所涉及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約定條件成就或者部分成就的,按照約定收取;約定條件不成就的,不再收取。基礎服務費和風險服務費的總和不得超過本指引第三十條所列的最高收費金額。
律師事務所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應當符合本指引第四章的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就某類法律服務事項依法依規設定一種或者多種收費方式。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未設定的收費方式收取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時,可以在本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協商適用一種或者綜合適用多種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 訴訟仲裁類服務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民事訴訟仲裁類服務收費項目,包括民事訴訟服務費、仲裁服務費等;
(二)行政訴訟復議類服務收費項目,包括行政訴訟服務費、行政復議服務費、行政聽證服務費、申請國家賠償服務費等;
(三)刑事訴訟類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刑事訴訟服務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服務費以及其他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服務費(如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社區矯正、罰金刑的執行、財產沒收等)。
訴訟仲裁類服務收費,按照法律規定的不同程序階段(如民事一審、二審、執行、審判監督程序等;行政一審、二審、執行、審判監督程序等;刑事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死刑復核等;仲裁案件參照民事訴訟的一審及執行)分別計費。發回重審的,參照一審收費標準。
律師事務所代理同一案件不同程序階段的,在分別計算基礎上可以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 非訴訟仲裁類服務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辦理除訴訟仲裁類服務事項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事項的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
(二)專項法律服務費(含專項法律顧問費);
(三)法律咨詢服務費;
(四)法律論證服務費;
(五)法律培訓服務費;
(六)律師見證服務費;
(七)出具律師函、法律意見書、法律咨詢回函,以及開展資信調查、法律盡職調查等事項的服務費;
(八)起草、審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項的服務費;
(九)代書、代辦公證、代為聲明等事項的服務費;
(十)參與談判事務的服務費;
(十一)代理當事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刑事控告、舉報事項的服務費;
(十二)其他非訴訟仲裁類法律服務事項的服務費。
第三章 服務費標準制定
第十七條 律師服務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指引自行制定、修訂、變更,并報設區市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律師事務所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辦理律師服務項目所需的律師和輔助人員人數、工作時間以及合理費用開支;
(二)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委托人的服務要求以及承受能力;
(三)承辦服務項目的工作量、難易程度和社會影響力;
(四)律師事務所以及承辦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以及承辦律師的經驗、聲譽、專業水平和能力;
(六)由委托人提出的或者由客觀環境所施加的律師服務時間限制;
(七)同一地區相似律師服務通常的收費標準;
(八)律師服務預期的合理結果和最終效果;
(九)與委托人之間已有的合作關系;
(十)其他影響律師服務費的合理因素。
第十九條 制定刑事訴訟類服務事項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可以按照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等階段設定為計時收費、計件收費。
擔任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以根據刑事案件的不同程序階段制定酌減收費標準。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實分別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案件制定標準。
第二十條 制定民事訴訟仲裁類服務事項的律師服務費標準,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可設定為計時收費或者計件收費;涉及財產關系的可設定為計時收費或者計件收費,也可以設定為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可以按照標的額度分段,并以對應比例累加計算律師服務費,各分段的具體區間以及具體比例由律師事務所按照相關考慮因素合理設定。
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民事訴訟仲裁服務事項的不同程序階段制定酌減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制定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類服務事項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仲裁類服務事項標準制定。制定行政復議、行政聽證或者其他行政處理類服務事項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可以參照行政訴訟類服務事項標準制定。
第二十二條 制定非訴訟仲裁類法律服務事項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可以根據不同法律服務事項科學設定收費項目及其明細。
擔任破產管理人案件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以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參照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專門制定為委托人辦理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法律事務的律師服務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標準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服務,可以在前述非風險代理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不得高于其他簡單案件收費的五倍。
(一)通用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
1. 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2. 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3. 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4. 新類型案件;
5. 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的案件;
6. 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是由一般翻譯或者鑒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7. 案情復雜、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8. 異地辦理(即在律師事務所所在設區市行政區劃以外)的非明顯簡易的案件;
9. 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經委托人認可的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重大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1. 重大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訴訟案件,屬于重大刑事訴訟案件:
(1)在縣級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引發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
(2)由設區市以上司法機關負責偵查(含設區市監察機關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
(3)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犯罪的案件;
(4)單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體性、敏感性等因素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2. 重大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案件,屬于重大民事訴訟案件:
(1)在縣級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引發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
(2)存在群體性、敏感性等因素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3)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的案件;
(4)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3. 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案件,屬于重大行政訴訟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
(2)在縣級區域以上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引發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
(3)存在群體性、敏感性等因素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4)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的案件;
(5)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6)對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7)對涉及當地重大基礎建設、投資建設及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三)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1. 疑難、復雜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訴訟案件,屬于疑難、復雜刑事訴訟案件:
(1)存在罪與非罪爭議的案件;
(2)存在此罪與彼罪定性爭議的案件;
(3)存在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可能的案件;
(4)涉嫌二個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訴或者申請再審案件;
(7)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破壞金融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征管、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規定的新罪名案件。
2. 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案件,屬于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除外:
(1)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或者三項以上訴訟請求的案件;
(2)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
(3)任意一方當事人人數在三人以上的或者共同訴訟、集團訴訟等案件;
(4)一方證據在二十件以上或者雙方證據在三十件以上證據繁多的民事案件或者涉案事實時間跨度超過三年的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或者抗訴案件;
(6)與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訴或者刑事再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8)審判機關在律師事務所所在的地級市以外的案件;
(9)訴訟過程中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案件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
(10)開庭審理超過四次或者一個審理時間超過十八個月的案件;
(11)權屬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代位權糾紛、撤銷權糾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拍賣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信用證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托糾紛、經營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單糾紛、存單糾紛、承包經營權糾紛、票據證據權益糾紛、股東權糾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海事糾紛等新類型案件;
(12)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3. 疑難、復雜行政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案件,屬于疑難、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1)行政訴訟原告或者被告在三人以上的案件;
(2)被訴行政行為與民事或者刑事法律關系交叉的案件;
(3)涉及知識產權、海商海事、稅收等專業的行政訴訟案件;
(4)申訴或者再審的案件。
律師事務所作為一般法律服務事項接受委托,在開展具體服務工作后發現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法律服務事項的,可以在辦理過程中及時與委托人協商,經委托人同意后變更收費條款,按照重大、疑難、復雜法律服務事項收費。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定額收費或者按標的額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標準,可以確定具體比例或者科學設立具體比例區間。
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律師的職稱、經驗、聲譽、專業水平和能力等,分類分層制定辦理法律服務事項的收費標準。
第四章 風險代理收費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收費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額收費,也可以按照當事人最終實現的債權或者減免的債務金額的一定比例收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收費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專門的書面風險代理收費合同,并在風險代理收費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風險代理收費的含義、禁止適用風險代理收費案件范圍、風險代理收費最高金額限制等事項,就當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務事項可能發生的風險、雙方約定的委托事項應達成的目標、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進行提示。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不得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三)擔任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四)擔任婚姻、繼承案件涉及身份關系事項的代理人;
(五)擔任公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濫用專業優勢地位,對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作出明顯不合理的約定,不得在風險代理收費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上訴、撤訴、調解、和解等訴訟權利,或者對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設置懲罰性賠償等不合理的條件。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在風險代理收費各個環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
(二)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
(三)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
(四)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
(五)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第五章 標準備案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變更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面向本所全體律師征求意見,報律師協會備案前應當在本所辦公地點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律師服務費標準備案的,應當向設區市律師協會提交律師服務費標準及備案申請書。備案申請書應當對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的制定程序、標準依據、適用時限等進行必要說明,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變更律師服務費標準,應當在本所公示完成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設區市律師協會申請備案。
新設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取得執業許可證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設區市律師協會申請備案律師服務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修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備案辦理期限從收到律師事務所備案材料之日起算。
律師事務所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律師協會提交補充或者修正的材料,備案辦理期限從收齊補充或者修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備案申請。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備案材料符合有關規定的,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在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加蓋備案專用章。
律師事務所提交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存在復雜情況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設區市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備案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且拒不補正的,設區市律師協會可以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收到設區市律師協會出具的補正通知或者不予備案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設區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對設區市律師協會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省律師協會申訴。
第三十八條予以備案和補正通知由設區市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人簽發;不予備案通知書由設區市律師會長或者會長指定的副會長簽發。
第三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標準經備案后,除發生律師事務所合并、分立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的正當事由外,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律師事務所對律師服務費標準變更后辦理備案的,需要對變更事項及理由等進行必要說明。
第六章 收費管理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將本所經律師協會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在其執業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對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或者收費金額、預計工作時間、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變更、爭議的解決等予以明確。
第四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不得在協商收費時向當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不得以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律師服務收費限制性規定。
律師事務所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顯失公平的約定,不得采取欺騙、誘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接受律師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應當由律師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收取、統一入賬、統一結算,不得由律師直接向當事人收取律師服務費。
確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當事人提出由律師代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律師應當在代收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代收的律師服務費轉入律師事務所賬戶。
第四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律師服務收費清單和收費憑證,包括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以及異地辦案差旅費等,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及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十五條 律師在辦理服務項目過程中,因案情變化需要增加律師服務費的,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及時與委托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協商不成并同意終止委托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收費事宜;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律師服務費的,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繼續全面履行合同。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農民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或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法律服務事項,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第四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如發現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與委托人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設區市律師協會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委托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從律師、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機構人員中選聘調解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依據本指引進行律師服務收費爭議的調解。
第五十條 收費爭議的調解應當堅持自愿調解、及時便捷、遵循規則、公正公平的原則。
調解實行一事一理,同一爭議一次調解終結,不得再次申請調解。
第五十一條 調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公道、正派;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
(三)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選聘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員后,應當及時制作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包括審查、受理律師服務收費爭議的調解申請,指定調解員等組織、聯絡工作。
第五十四條 調解員的工作職責:
(一)主持調解;
(二)要求爭議調解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
(三)提出調解方案;
(四)制作調解協議書;
(五)決定終止調解。
第五十五條 調解員認為收費爭議雙方有激化矛盾可能的,可以終止調解。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程序終結,終結決定應當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一)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調解申請人明確表示撤銷調解申請的;
(三)經調解后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一方當事人就收費爭議事項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五)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退出調解,致使調解無法進行的;
(六)調解員決定終止調解的。
第五十七條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各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加蓋調解公章。
第五十八條 律師協會受理調解收費爭議糾紛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九條 收費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視為其對各自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遵照執行。
第六十條 調解員對在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指引所規定的調解義務或者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律師協會有權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處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實施收費行為,應當主動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十三條 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進行監督指導,并將律師服務費標準制定、備案情況和律師服務收費情況作為執業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投訴、舉報。
第六十五條 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定期對律師服務費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分析,結合律師違法違規投訴辦理情況,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行為進行分析,并于每年6月、12月將監測分析結果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師協會。
第六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壓實管理責任,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的審核把關,嚴禁以向司法人員、仲裁員疏通關系等為由收取所謂的“辦案費”“顧問費”等任何其他費用。
第六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協會有權按照處分程序對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進行行業處分:
(一)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三)律師事務所高于或者低于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價格管理或者律師收費管理規定的。
律師協會認為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違反以上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移送。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江蘇省律師協會2016年4月25日印發的《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江蘇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2023年7月3日引印發
以上就是關于: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引2023(含刑事律師收費)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