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對軍人緩刑的特別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4:04:2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戰時對軍人緩刑的特別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四十九條(戰時緩刑)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藏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根據本條規定,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也是緩刑的一種。
本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因此,宣告緩刑的條件是:(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重刑的罪犯,不能適用緩刑;(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不關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會。以上二條件缺一不可。對于軍人犯罪,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也可以判處緩刑。實行緩刑的目的,在于體現我國懲辦與寬大的基本刑事政策,雖然根據某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應當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但是,根據他們的悔改表現,不關押而放在社會上也不致危害社會的,通過對其實行緩刑,予以考察,促其改過自新,不再執行原刑罰。
但是戰時緩刑和緩刑又有明顯的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適用緩刑的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適用本條規定的,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犯罪軍人。被宣告緩刑的其他犯罪人員或者被判處死刑的犯罪軍人,以及曾經被宣告緩刑,現緩刑考驗期已滿的軍人,均不得依據戰時緩刑的規定,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2.適用條件不同
根據本法第76條規定,如果沒有特別情形,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的刑罰就不再執行。而本條規定,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也就是說犯罪軍人戴罪立功時,不僅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且是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但前提條件是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何為立功表現,具體可參照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有關減刑立功表現的規定。立功表現必須發生在戰時。這是本條規定戰時緩刑的基本出發點。所謂戰時,是戰爭時期的簡稱。對于全局性戰爭,戰時自國家發布戰爭動員令起,至宣布戰爭結束止;對于局部性戰爭,戰時自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斗動員起,至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撤離戰區或者戰爭結束止。
對于在戰時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在戰時狀態結束和緩刑考驗期滿前,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戰時緩刑的規定,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一旦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應視為原判刑罰已不存在,該軍人就是沒有犯罪前科、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這一點與我國刑法的緩刑制度有顯著不同。在我國刑法中,宣告緩刑的判決、裁定生效后,除非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是不能撤銷原判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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