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界碑、界樁罪的刑事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8-01-24 00:18: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界碑、界樁罪的刑事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三百二十三條(破壞界碑、界樁罪)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節錄)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測量標志,是指:
(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第二十二條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
(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的;
(三)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到損壞的;
(四)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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