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軍人的基本概念
發表時間:2018-01-24 00:11: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法中軍人的基本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五十條(軍人的界定)
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千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中國人民警察部隊是武裝力量內擔負國內安全保衛任務的武裝組織。其基本任務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尊嚴維護社會治安和國家的重要目標,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兵役法、執行軍內的條令條例,他們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受到旨在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刑法本章的管轄。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人預備役部隊、編人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服兵役的中國公民。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規定: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是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可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后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文職干部,是軍隊編制定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干部,是軍隊建設的重要力量,是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教學、新聞、出版、文化藝術、體育等單位的部分專業技術干部職務,以及為機關、院校、醫院等單位內部服務的部分行政事務、生活保聯干部職務,屬于文職干部。師以下作戰部隊、試驗訓練部隊和保障部隊,原則上不編制文職干部,文職干部實行任命和聘任相結合的制度,按編制員額和編制職務等級配備。文職干部和現役軍官之間,文職干部之間,依隸屬關系和所任職務,構成上下級或同級關系。根據工作需要,文職干部可改任現役軍人,在軍內交流。文職干部一般從以下渠道選拔: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地方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現役軍官、地方專業技術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服兵役。除了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員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外,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也可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6月30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為應征公民。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未被征集服現役的,服士兵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1)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2)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3)經過預備役登記編人基層民兵組織的人員。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1)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2)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
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1)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人軍隊院校學習畢業的學員;(2)選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國防生和其他應屆優秀畢業生;(3)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表現優秀的士兵;(4)改任現役軍官的文職干部;(5)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1)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2)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3)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4)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5)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征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學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干部或者士官。
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包括民兵。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國家三結合武裝力量體制的組成部分,是常備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平時其成員各司本職,接受必要的軍事訓練,戰時就地配合軍隊作戰,擔任戰爭勤務,開展游擊戰爭,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隨軍遠征。因此,執行軍事任務的民兵也應受刑法本章的管轄。
以上就是關于:刑法中軍人的基本概念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