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刑事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的處理方式
發表時間:2017-10-16 19:30: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73次《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對再審案件經重新審理后的處理情形進行了規定。基本要求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具體包括: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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