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和變造票據的區別是什么
發表時間:2025-05-07 12:56: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次偽造票據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變造票據則是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偽造票據和變造票據在法律上有著明顯的區別。
首先,從行為的性質和方式來看。偽造票據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行為人沒有任何合法的依據或權限,擅自假冒他人的名義或者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來進行票據的簽章。例如,甲完全冒充乙的身份,在票據上簽上乙的名字,這就是票據的偽造。
而變造票據并非是憑空創造新的票據或者簽章,而是在已經存在的、真實有效的票據基礎上,對票據上除了簽章之外的其他記載事項進行更改。比如將票據上的金額從 1 萬元改成 10 萬元,或者更改票據的到期日等。
其次,在法律后果方面。偽造票據的行為通常會導致票據無效,因為票據的簽章是虛假的,無法代表真實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并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對于變造的票據,票據仍然有效。不過,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當事人的責任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劃分。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而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則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票據是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再者,從法律規制的重點來看。對于偽造票據,法律著重打擊的是這種惡意假冒和欺詐的行為,以維護票據的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對于變造票據,法律更注重對票據記載事項真實性和穩定性的維護,以及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
總之,偽造票據和變造票據雖然都屬于違反票據法的行為,但在行為方式、法律后果和法律規制重點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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